凉山州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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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凉山州妇联  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凉山州妇联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凉山州妇联

  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创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鼓励妇女以创业带动就业,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加妇女经济收益,提高妇女地位和生活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广大妇女及家庭的民生工程、社会和谐工程,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将妇女小额贷款工作纳入民生工程,不断总结出好的经验、好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在资源上提供保障,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各级政府要适当注入担保资金,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州、县市要建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市妇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妇联四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审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共同做好妇女创业就业服务工作。

  二、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要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妇联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妇联组织承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政策宣传和贷前基础服务工作,逐级负责做好贷款资料登记及报送工作,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做好贷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等工作,积极引导妇女创业就业,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困难,增强妇女创业就业信心和增收致富能力,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奖励范围,按不低于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2%以内的比例给予工作奖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城镇登记失业妇女贷款资质和经营项目的审核工作,对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项目推介、信息储备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妇女小额贴息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合规性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承办金融机构要强化贷前审查和贷中监测,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为城乡创业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各级妇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承办金融机构,每季末次月5日前向州级相关部门(单位)报送上季度情况。各县市要及时将工作中的创新方法、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州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贷款具体要求

  (一)申请贷款程序

  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提交当地妇联组织,由妇联组织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农村妇女贷款申请按行政区划向户籍所在地妇联组织提交,当地妇联组织按村级—乡级--县级妇联组织的程序对借款人申请进行逐级把关后由县妇联统一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推荐至财政担保机构和承办金融机构审核,各承办金融机构按各自审批程序快速办理。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二)申请人条件

  年龄在18-5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资信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妇女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有还款能力的农村妇女。

  (三)贷款申办程序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由贷款妇女向户口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镇妇联提交贷款申请和财政贴息申请,由镇妇联初审,交上级妇联组织、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审查,担保机构复审并提供担保,最后由承办金融机构核办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担保方式

  各县市除利用担保基金担保外,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动产担保、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以及信用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方式,多途径为贷款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解决担保难问题。各县市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对部分创业基础好,贷款需求较大的贷款申请人,金融机构可通过抵、质押等方式发放贷款;对女性创业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有适当创业项目的女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贷款担保服务

  州本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州财政追加200万元统一存入州担保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由州担保办对妇女小额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州其他各县市要建立本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西昌市、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五县一市担保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余各县担保基金不得低于50万元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已开展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可参照州级模式实行“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操作细则规定办法办理各自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自行承担担保风险。

  (六)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贷款利率和贴息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财金[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妇女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取得多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财政仅对一笔贷款给予贴息。

  附件:凉山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细则

  附件:

  凉山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帮助城乡妇女成功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资信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妇女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有还款能力的农村妇女。

  (二)有比较成熟的发展项目,并有相关创业计划。

  (三)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四)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有还贷能力。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五)个人(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六)申请贷款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三、贷款申请、审核和办理程序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严格按照城乡妇女自愿申请 ,妇联推荐初审、就业部门复审,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贷款人首先向户口所在地妇联组织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妇联组织、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资料复印件都用A4纸张)。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创办人或合伙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薄)。

  4.《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时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应提供特种待业证件及复印件。

  6.有一名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类人员应为同级财政供养人员),以其工资为贷款人承诺担保的书面文书、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原件、财政直发工资账户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联户担保的需要提供联户担保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供动产、不动产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小额担保贷款人和反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10.担保机构及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妇联组织在收到申请及完整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

  (二)复审

  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根据妇联组织转报的初审意见和完整资料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贷款申请

  申请担保贷款人,持人社、担保机构审核意见和完整资料到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贷前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并发出同意发放贷款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担保审核和贷款发放

  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收到材料和妇联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意见后,担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按贷款额度提供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贷款人签订相关《保证合同》、《贷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县市妇联受委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及公证手续,经办金融机构7个工作日内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四、贷款额度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城乡创业妇女,原则上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五、贷款期限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一次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誉好,并按期足额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的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贷款展期申请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利息自付。

  六、贷款利率和贴息

  (一)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财金〔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新发放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对符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我州开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贴息结算事宜,应根据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由经办金融机构计算出应贴息金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在每季度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送担保机构核对无误后,由各经办金融机构将附有担保机构核对意见的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同时,由州财政局将上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四川专员办备案,再由省财政厅根据报表反映的情况于每季度未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拨付到州财政局,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七、贷款担保方式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各县市财政局成立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的额度和用途按照担保资金的来源确定,申请人需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担保。

  (一)担保人的财政工资担保。

  (二)抵、质押担保。以动产、不动产作抵押。

  (三)联户担保。由农户自愿结成贷款联合体(3—5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其它形式的担保。

  八、凉山州担保机构设置

  全州十七县市财政局要设立“妇女创业小额担保办公室”与妇联组织、人社部门、金融机构各司其责,负责本县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挂“州本级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牌子,采取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办理户口除在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冕宁县、宁南县五县一市其他各县,但创业地在西昌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九、贷款担保服务

  州本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州财政追加200万元统一存入州担保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由州担保办对妇女小额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州其他各县市要建立本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西昌市、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五县一市担保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余各县担保基金不得低于50万元。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已开展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可参照州级模式实行“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操作细则规定办法办理各自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自行承担担保风险。

  若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担保代偿后,担保基金代偿由各县市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弥补。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用参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按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收取,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十、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妇联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对贷款人的监督管理,掌握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人社部门要了解妇联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在保项目的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应指导县市妇联落实在保项目的监控。同时应不定期的对在保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市妇联、经办金融机构和人社部门,共同控制风险。 经办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贷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十一、贷款的还款或代偿与追偿

  贷款到期后,若贷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将贷款人还款凭证传真至县市妇联、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若到期贷款人无法归还贷款,如果贷款人未发生重大变化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办金融机构应本着扶持贷款人的宗旨,与县市妇联和担保机构协商予以展期;贷款人未能到期归还贷款且不能办理展期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贷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人,由经办金融机构通知县市妇联和县市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人,由经办金融机构通知县市妇联和州妇联、州级签约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县市妇联和州妇联与经办金融机构一并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追索期结束后,贷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取得代偿权后,应督促并协同县市妇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办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追偿措施包括:1、督促贷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2、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3、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风险预警

  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催收贷款,待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有针对性处理,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十三、考核奖惩

  对基础管理扎实、贷款服务尽职、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妇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部门,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州、县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2%以内的比例给予工作奖励。对于基础管理混乱,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暂停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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