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9] 146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八项“民生工程”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改善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 (一)重大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经济发展活力之源。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可以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地方经济活动;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创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对实现我省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推动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方针,从提供政策支持和改善创业环境着手,按照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培养、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紧密结合四川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一批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引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教育、服务和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率,以持续培养各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能力的创业人才。2009年,要保证完成省政府“民生工程”提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 (四)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川创业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为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 二、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 2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厉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3实行优质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加大财税支持。 1 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省酌情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 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证照免费办理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3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 给予创业补贴。根据高校毕业生拟选择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和补贴等方式给予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5 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制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对奖励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大金融扶持。 1 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省内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 2 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3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通过有效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 (四)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1 建立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高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扩大创业教育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把创业教育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把创业教育课程纳入高校学生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要积极探索创业教育的新形式、新方法,建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结合起来。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2 给予创业受训资助。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 3 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普通高校、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置,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从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实现创业教育与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4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整合资源,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经省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提供创业服务。 1 健全服务组织。依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等工作机制,丰富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一支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2 拓展服务内容。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3 完善人事人才及社会保障服务。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服务,切实落实相关减免费用政策。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领导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全面开展。2009年已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市(州)政府目标考核。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经费、人员和保障条件,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事部门召集,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商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 (三)搞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理解创业、支持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积极策划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创业主题活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对创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校毕业生要进行表彰,要给予适当创业补贴。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财社[2011]6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 )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贷款贴息、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指导补贴、创业活动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省级相关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创业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支出;对省级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 二、资助和补贴对象。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后5年内,在我省范围内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配本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初审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支付有关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度的目标任务数、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工作重点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领导批准后,下达预算执行。 五、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管理。 (一)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意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合格后,可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当年内已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了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创业培训合格的证明等。创业培训补贴的 拨付程序,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有关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执行。 (二)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括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评估意见等。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三)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获得批准后,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限额、贴息标准、期限及办理程序参照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执行。 (四)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 一次。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级资金不超过5万元。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括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五)创业指导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项服务的,可给予一定的创业指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创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证复印件,创业项目名称、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创业专家、顾问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参与创业指导的将要概况等。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创业专家、顾问。 (六)创业活动补贴。 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举办相关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后,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创业活动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活动申报表、举办活动的具体方案、活动开展情况、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七)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创业补贴。 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评选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可于上年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次年开展活动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拟开展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表彰先进创业者等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经省领导批准后,于次年拨付给承办专项活动的省级相关部门。 (八)创业园区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审核认定,并能够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相对集中的配套支持的工业创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农业创业园区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予以确定。 (九)各地用于创业指导补贴、创业活动补贴的资金支出,不得超过省分配给当地资金数额的10%。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地每年度应在政府信息网上对每个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支出结果报告、支出绩效评估等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规范和有效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补贴享受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省将逐步建立完善享受各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各地在审核补贴资金时,应与信息库的资料进行核对,避免重复申报和享受。 (三)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挪用资金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追缴。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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