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暂不纳入省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转移支付范围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出川断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或当年具备开工条件暂未开工的项目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 (三)生态省(县、乡)建设、自然生态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及范围,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保工作的要求确定,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是指经省或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的财政补助。 “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中的部分支出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定向的财政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污染治理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省级财政和环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将符合国家、省环保规划和当年《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如实上报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 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择优逐级联合上报到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项目所在地为扩权试点县(市)的,由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级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共同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建立“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评审和资金审批。 (一)制定项目评审标准。在项目评审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并结合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省环境保护厅设立环保技术专家库、省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选聘与淘汰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淘汰出项目评审专家库。 (三)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环保技术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提出环保技术、设备和环境效益评审意见;财务专家主要就项目的财务数据、项目资金的筹措、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审。最后将环保技术、财务专家的评审意见综合考核后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评出分值。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可以联合组织对部分重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整个评审工作由审计、监察等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在省环保网上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建立 “项目储备库”。项目库采取按得分高低先进先出,滚动淘汰管理。 (五)项目资金审批。省财政厅和环保厅根据当年预算情况和预算支出进度,对具体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资金安排建议联合报分管省长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追加预算,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一条 当年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两个月内必须启动实施项目。对享受“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的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技术方案的,要按规定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资金报帐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两个月内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对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按规定使用;以“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项目,根据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将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有关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省负责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验收工作,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单位、财政、环保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逐步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单位申报报告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资金计划下达两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技术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将其项目资金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金库;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凡发生以上任何一项行为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结论明显失真的,予以全省通报,并禁止该编制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编制环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财政、环保部门,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年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已下达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第十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7]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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