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美元。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详见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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