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来源: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东县管理部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附件1:办事指南规范

事项名称

会东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办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东县管理部

责任处室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东县管理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1319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324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5132号)

 

申报条件

1、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半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应同时具备以下备件: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包括贷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拟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套数。

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1)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2)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相关表格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窗口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同意抵押担保《声明书》,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会东县会东镇三鑫路北一段156

法定期限

自受理报件材料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都不准贷款的决定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834--54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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