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材料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登记申请书 原件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原件 ——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原件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买卖合同;买卖审批表 原件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互换合同 原件 互换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赠与合同 原件 赠与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遗赠
继承权公证书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继承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 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 原件 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作价入股的协议 原件 以房屋作价入股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所有权被撤销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所有权人被撤销
划拨、移交的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划拨、移交房屋
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 拍卖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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