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常见问题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1.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过户与普通过户登记手续有区别吗,税费缴纳有无区别?    答:家庭成员间的房产过户与普通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区别。税费缴纳具体请咨询契税部门。2. 夫妻之间加名、减名、转移等问题答:婚前婚后房屋均可以办理夫妻加名,区别是婚前财产加名与婚后财产的加名需要缴纳税费不同,具体契税征收情况以契税中心规定为准。加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资料办理。若房屋仍在抵押,则需要注销抵押登记后方能办理。原为夫妻共有,现欲登记在一方名下时,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原为夫妻一方所有,现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需要办理转移登记。3. 产权人死亡后房屋权属问题    答:产权人死亡后即发生继承关系,需要由相关权利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及相关材料来我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4. 未成年人的房屋处分问题    答: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5. 外籍人士在宁波买房,办理登记手续有何特殊要求?    答:外籍人士买房首先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具体请到国家安全局设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其次,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过公证;最后,涉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若是外文,需要办理翻译公证。6. 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给个人,如何办理?    答:房屋可以抵押给个人,但借款合同需经过公证。7. 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撤回房屋登记申请?答: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8. 拆迁直接安置房如何办理房产证?答:拆迁直接安置办理房产证应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私有住宅拆迁安置协议第二联原件;(5)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价格评估报告原件;(6)私有住宅拆迁直接安置差价结算单第三联原件;(7)原房屋权属证明或共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经拆迁部门鉴章);(8)实际购房资金超过安置购房资金部分(即个人出资付款部分)的收款收据原件;(9)用以安置的房屋权属证明;(10)其他必要材料。9. 单位房转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单位房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登记申请书;(2)转让合同;(3)出让方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4)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属于集体企业的,应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会议决议(原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的,应有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同意转让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均为原件)。(5)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土地使用权复印件(校验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10. 房屋赠与手续怎么办?    答:房屋赠与首先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持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申请材料共同办理过户手续。11. 企业更名手续如何办理?答:单位更名需要提交资料有:(1)登记申请书;(2)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法人(其他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文件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更名的决议文件;(5)企业更名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校验原件)或工商年检资料(工商局档案室鉴印);(6)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鉴印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登记表、核准表、章程等资料;(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12. 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购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是多少?    答: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的限制时间一般依房产证上的注记确定,具体依当时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时的政策规定为准。13. 购买商品房后购房发票遗失,如何办理房产证?答:申请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原件但其他资料齐全的,可在申请人出具公证声明书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后,按下列程序可予受理申请人的权属登记:(一)申请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的,申请人需登报声明购房发票遗失。经核对无误后,档案室出具未申领过房产证的证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六个月的权属异议征询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房屋登记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予受理申请人的权属登记申请。(二)申请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的,申请人需登报声明购房发票遗失。经核对无误后,档案室出具未申领过房产证的证明,由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六个月的权属异议征询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房屋登记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予受理申请人的权属登记申请。(三)申请人可以提供购房收款收据的,由申请人到开发公司补开购房发票后按正常程序办理权属登记;若开发公司已注销的,由申请人到财税局补开购房发票(受理时要求发票金额要与合同相符,比合同少的,应要求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差价提存公证)后办理权属登记。14. 低收入住房的房产证上写明“上市交易限制十年”,这样的房子可以办理抵押吗?    答:此类房屋抵押的对象限于银行,且贷款用途仅限于所购房屋的装修。15. 房屋地址发生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地名变更,需要提交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或地名变更联系单原件。16. 办理抵押登记,产权人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即抵押人必须到场办理;无法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由受托人办理。17. 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可以是两个或更多人吗?    答:同一份主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可以是多人。18. 自然人更名,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个人更名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的,应先行办理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再提交变更后的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抵押权证的变更登记。19. 持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吗?  答:申请人所持临时身份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可以办理。20. 再次抵押可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办理流程同一般抵押权登记,只是在办理时增加了特别询问内容,以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作特别提示。21. 上门服务的对象、程序是什么?答:上门服务的对象是市三区范围内的离休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瘫痪和大病住院等不能前来办理的特殊人员。其中,离休干部凭离休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凭劳动模范证书,瘫痪或大病住院等确不能前来办理的凭所在社区或者医院证明向我中心申请。上门服务的具体程序为:(1)服务申请:凡符合我中心上门服务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交受理科申请并预约。(2)服务准备:受理科接受服务申请后进行登记,原则上每周五集中办理一次,统一安排路线,并告知服务对象。(3)提供服务:根据约定时间,受理科组织服务人员上门服务。22. 房改房所有权人的配偶死亡的,该套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如何办理?答:若公有住房审批表中载明产权人配偶已死亡的,按一般房改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无需继承权公证书;属于房改后死亡的,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23. 由于历史原因,非宁波户口不能在宁波买房,故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现欲更正,如何办理?若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如何办理?答:对于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1996年9月以前,非本市市区户口人员以本市市区户口人员名义购买商品房的,当时非本市市区户口人员现要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对当时出资情况和共同议定的产权归属情况的公证文书;没有的,须补办公证手续。再凭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当时的购房合同、发票和当时非本市市区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共同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领证手续。24. 两套房屋办理在一个房产证下,现欲分开办理房产证,如何操作?    答:应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分割,再凭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25. 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房产,拍卖成交后如何办理产权证?    答:应当凭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法律文件、拍卖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26. 解困房上市交易应以何种业务类别予以办理?  答:按照私房转让程序办理,但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要一并前往办理。27. 拆迁安置房可否出售?购买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有什么区别?答:可以出售。拆迁安置房可能会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具体请咨询土地管理部门。28. 有效身份证件发生变化,例如原先是军官证办理房产登记,现在转业有身份证,或者旧身份证变更为新身份证,且身份证号码也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如果是有效身份证明的形式发生变化,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身份证号发生变化,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变更的证明。29. 办理房屋登记,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答: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公证:(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2)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3)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遗失补证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5)自然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6)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

  (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形。30. 哪些情况下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答: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属于变更登记的;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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