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限规定


来源: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中,我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常见的主要是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常见的主要是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遗失补证办理时限

  房屋所有权人持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的《凉山日报》交我局,我局将遗失情况在县门户网公告6个月,到期后我局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持相关报件到我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补办时限为30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6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