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户口办理的一些常见问题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大学毕业落户有什么条件?

  答:1、凭毕业生的《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外来人口可以办理户口吗?

  答:1、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可办理入户。2、其它市州相关内容可参照上一条。

  户口迁移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户口迁移的类型:如婚迁、购房、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等迁移事由,准备相应的迁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材料:(成都市按照现行户口政策,符合入户成都市条件的按入户政策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相应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工作调动函、文凭等;

  3、被迁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农村的需提供村组同意上户的证明;

  5、户口迁移审批表。

  出国工作户口怎么办?

  答:出国后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可保留原籍;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注销中国户口。

  身份证遗失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

  答:由本人提出注销申请,书面说明身份证遗失情况,并提供注销户口其它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什么样的人不能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答: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和不符合上述更名规定的不能办理,国家干部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更名手续?

  答: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办理户口可以委托别人代办吗?

  答:代办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办理户口相应手续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可以代为办理户口。。新生儿入户必须是直系亲属申请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入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新生儿入户,必须是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其他情形,则需具备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

  住房证明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有什么区别?

  答:需要。

  合法住所证明应如何办理?

  答: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集体户口需要提供首页吗?

  答:需要。

  遇到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答: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具体办理手续请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档案转走需交哪些费用?

  答:只要在合同期之内,是不需要交费用的。

  怎样办理出生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答: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如何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

  答: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

  如何办理户口簿遗失补发?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