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部门 |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
责任处室 |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转移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转移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办理地点 |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会东县会东镇三鑫路北一段156号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
办理时间 |
【冬季: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 |
联系电话 |
【电话】0834-5428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