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设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转移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转移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会东县会东镇三鑫路北一段156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

联系电话

【电话】0834-5428780


川公网安备 513426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