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设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定。

申请条件

1、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清楚合法,证件齐全,且不属于被限制转移或被查封以及违章建筑房屋;2、属受理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

办理材料

1、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清楚合法,证件齐全,且不属于被限制转移或被查封以及违章建筑房屋;2、属受理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

会东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会东县会东镇三鑫路北一段156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

联系电话

【电话】0834-542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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