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3号 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会东县小龙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114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会东县小龙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凉府土〔2016〕40号)精神,我县将对拉马乡(原海坝乡)炭窑子村六组集体土地0.36公顷进行征收。为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会东县小龙潭光伏电站项目。 二、本次征地位于拉马乡(原海坝乡)炭窑子村六组。具体以勘测定界图所示的四至为准。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乡(镇) |
村 |
组 |
耕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总计 |
拉马 |
炭窑子 |
六 |
0 |
0 |
0.36 |
0 |
0.36 |
总 计 |
0 |
0 |
0.36 |
0 |
0.36 |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73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住房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批后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会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拉马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村、组实物调查结果为准。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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