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年04月02日 【打印】【关闭

  东府办〔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搞好我县各类项目对征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统一补偿标准依据,统筹顺利推进我县各类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已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川府函〔2012〕96号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的林木,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的规定,对林木按用材林出材量进行补偿。同时按照“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赔偿”的原则,参照会东府发〔2009〕24号文件确定补偿标准。

  三、涉及各项目在依据以上第一、二条以一事一议方式制定补偿标准时,须在征求县国土、林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