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2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维护G353国道(原S310省道)征地区域内被征地单位、农户的合法利益,根据《S310线宁南杨家湾子至会东县城会东段改建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东府办〔201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情况,现就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恢复建设占地补偿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搬迁补偿标准 严格执行东府办〔2014〕37号标准,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原功能对项目所涉及的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搬迁,并通过财评后据实补偿。 二、恢复建设补偿标准 (一)杆线占地补偿。 1.水田、平整旱地:每一根电杆(或附属拉线)挖坑占地不超过2平方米(含2平方米)的,150元/根;占地超过2平方米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按东府办〔2014〕37号标准执行。 2.坡耕地:每一根电杆(或附属拉线)挖坑占地不超过2平方米(含2平方米)的,90元/根;占地超过2平方米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按东府办〔2014〕37号标准执行。 3.林地、荒坡:参照坡耕地标准执行。 4.既有电杆又有拉线的,可合并计算。 (二)修建过程中损毁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东府办〔2014〕37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在施工过程中挖坑、挖槽、挖沟等行为改变了现状的由施工方负责恢复。 四、此补偿标准仅适用于S310线宁南杨家湾子至会东县城会东段改建公路建设。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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