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财政局 会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会东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6-19 08:44 点击率: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各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会东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会东县财政局  会东县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会东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省、州、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96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县财政安排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四条 县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财政局、民政局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调整、对象人数变化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于30日内及时下达。

  第六条 民政局根据补助资金年初预算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申报县级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面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八条 财政局和民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既要加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也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各项支出的统筹使用。

  第九条 财政局和民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应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特困救助补助资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账户;集中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十一条 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账户,也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63号)和《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东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47号)要求,财政局和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过程监控、结果评价应集中体现对象精准度、政策合理性、执行到位率等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财政局和民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财政局和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绩效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局、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日起5年。

  第二十一条 以前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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