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2018年城乡低保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会东县民政局 时间:2018-03-14 11:02 点击率:打印】【关闭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精神,我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复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复查,坚决杜绝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在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县城乡低保的公正、公平、阳光、透明。

  二、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

  三、保障对象范围

  (一)持有会东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会东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无业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残疾人员。

  (三)因刚性支出较大,并经其他救助后实际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范围:1.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大的,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影响的;2.遭受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无责任赔偿人或责任赔偿人赔偿后家庭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3.子女在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就学,教育支出过大,经教育救助后家庭依然困难的;4.其他刚性支出过大,长期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5.违法行为造成的支出,不计入刚性支出范围。

  四、复查范围

  对全县已享受了城乡低保的人员进行重新申请调查核实,复查时严格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五、不予保障的对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六、工作步骤

  (一)城市低保复查。

  1.重新申请阶段(4月1日至4月21日)。重新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持居民身份证、非农业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办理重新申请登记手续,接受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由登记机关如实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办理重新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相关材料。

  2.调查核实阶段(4月22日至4月28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县级相关单位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对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有经营性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进行重点核查。可通过车管、房管、工商登记等管理部门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3.公示阶段(4月29日至5月6日)。对经调查核实,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张榜公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和所有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农村低保复查。

  1.民主评议阶段(4月1日至4月21日)。由乡(镇)驻村干部、村组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复查工作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村为单位。对已享受了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重新认定,民主评议。评议时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审核、审批程序,依纪依规开展认定。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原则上申请低保对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经评议对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清退,对因刚性支出过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即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公示阶段(4月22日至4月30日)。各村将经评议后拟定出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符合条件新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和新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花名册以及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上报阶段(5月1日至5月6日)。各乡(镇)要认真、仔细审核各村上报拟继续享受低保和新增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经审核无异议后,将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和新增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修正低保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是一项最直接的民生工作,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核低保申请的主体责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乡(镇)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资料完善、手续齐全、建立调查、审查、评议、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

  (三)严肃纪律、追责问责。要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城乡低保工作操作程序开展工作,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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