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员建档入库 工作的通知 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好我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前期摸底工作,根据建设部等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员建档入库工作。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入库的人员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户口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鲹鱼河镇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计算时间以本通知发布时间为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要求: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通知发布之前连续取得一年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各类大小汽车、农用车。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成员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通知发布之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或其他房产、地产。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2017年11月3日—11月10日)。 1.申报地点:申报人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 2.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申请必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本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领取《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照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明材料(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4)现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无住房的,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5)优抚对象及病、残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2017年11月3日—11月14日)。 1.受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查验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2.初审。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即时开始初审。 (1)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送交所在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复审。 3.复审(2017年11月15日—11月17日)。由申请人所在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进行。 (1)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接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即时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工作;(2)经复审,符合租赁条件的,由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在《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复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产管理局,下同)进行审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材料报送单位或社区,并由材料报送单位或社区进行解释。 (三)审批(11月18日—11月19日) 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系统或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复审名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在需要的情况下,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报送名单户籍、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复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审核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审批。 三、建档入库及管理 (一)建档入库。通过审核和审批程序的申请家庭即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对象,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档入库。建档入库的申请家庭将优先享受县人民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管理。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档入库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和准入机制。 1.因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等变化后,符合该本通知范围的将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建档入库。 2.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已建档入库的,将退出管理库,取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已实物配租的,将腾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已建档入库或在公共住房租赁期内,因家庭收入和住房等变化后,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 (2)已建档入库或在公共住房租赁期内,违纪、违法犯罪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公共住房租赁期内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8)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六、相关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登记审核、材料整理报送等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建档入库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附件: 1.会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具结书 3.居住证明 会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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