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相当严峻,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 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重大决策、确定建设项目和推进各项改革时,将扩大就业容量、减轻失业压力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要坚持扩大内需方针,保持我省国民经济必要的增长速度,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三) 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一把手”是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2003年起,省政府将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细化分解为具体的工作目标下达各地,并作为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以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省解困再就业办、省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省就业形势,协调、指导各地和各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有关部门在促进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政策,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帮助他们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全省树立并大力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再就业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再就业方针政策、再就业信息、再就业典范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二、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的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多渠道扩大就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大就业容量。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通过内部挖潜和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 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独立工矿区和地处边远的大中型军工企业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荒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服务业。 各地政府要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把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一项基本职责,作为社区居委会的一项基本任务,并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工作情况作为评估社区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和扶持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办各种类型的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三)我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其免税、免费和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扶持政策,按《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3、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规定免收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类中介机构按低限收取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并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种收费的监督,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负担。 4、在省和市(州)两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以及贷款和贷款担保贴息的具体为法,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担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好事、做实事。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和整顿市容时,应统筹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优惠出租给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要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并尽可能实行“一条龙”服务。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遇到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要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按《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 2、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按《通知》和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费用。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凡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按《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 (六)、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扶持政策的截止期限按《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年龄偏大(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1、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特别是社区公益性岗位,为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创造条件。公益性岗位主要包城镇保洁、保绿、保安、保序、车辆守护、公共设施养护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具体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各地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报告制度。凡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掌握和调配,并优先用于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按《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 3、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与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公益性就业岗位,并为其提供跟踪服务。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认真贯彻政务公开的原则,在有关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应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投诉。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拒不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建立和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凭《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对持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帮助。《优惠证》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要依托企业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严格的管理和监察检查。对冒领、出租、转让和伪造《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骗取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增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使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2005年以前,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自治州都要建成比较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现与省上和辖区内主要区县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连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条件的还应连接到职业培训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底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要以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重点,为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建立常规性的就业援助制度。各地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各地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停发原已享受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实庭收入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强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对有自主创业愿望、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他们及时申办职业资格证书。 (四)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 (五)城乡基层组织要做好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在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镇设立劳动保障所,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人员。所需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现有编制中调剂,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乡镇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岗培训、劳务输出工作。具体机构的设置和确定,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在所辖社区聘用专门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 根据促进就业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需要,切实加强县以上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就业服务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保证工作经费。 四、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任务,多渠道筹集和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对就业压力大、筹集资金困难地区给予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省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并依据各地再就业工作取得的实效和地方财政的努力程度,对就业压力大、筹集资金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各级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三)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划拨,要与再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成效挂钩。 五、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对就业的宏观调控 (一)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经贸、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要筹集足够的资金保证关闭破产或改制顺利进行。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或改制程序。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各地在积极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中,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吸纳原企业的员工上岗,对分流人员给予再就业帮助,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裁减人员的工作指导。企业裁减人员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尽可能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消化富余人员,保持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严格限制裁员规模,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确定。企业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 (三)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统一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中央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 (四)抓紧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的就业和失业状况。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各地的就业和失业状况。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做好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的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清除影响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性障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进一步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各地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轨结束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地区,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比例可以适当灵活,同时确保任务重的地区要相应增加财政的投入。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清欠工作,加强资金调度,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94号)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补贴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原因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企业新减员和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增加财政投入,搞好摸底调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帮助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托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四)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鼓励和引导他们续保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建立业务大厅,完善计算机系统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或委托银行代收等措施,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积极探索并抓紧制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人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由政府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到实处。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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