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快发展公租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来源: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4年11月0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设区城市应按商品住房开发面积3%至5%配建

  新就业职工出现在保障范围中

  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9月14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

  通知指出,公租房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纳入我省各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今后我省将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租房的积极性。

  哪些人可以申请?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通知明确,我省公租房保障范围涵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可根据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

  新就业职工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

  怎么租?

  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租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租赁补贴,指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市、县政府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房源哪里来?

  除政府配套建设外,可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3%-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大型用工企业应积极建设公租房,解决本企业职工居住问题。

  此外,政府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租房,并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同时鼓励各地、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租房。

  我省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可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出租。(陈飞燕 记者 李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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