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林业局主要职能职责


来源:县林业局 时间:2015年07月0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会东县林业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有关林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树种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县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法规。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县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编制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长远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和木材检查站工作。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定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及相关的标准规定。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进出口。

  八、发展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林业产品质量监督。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县森林防火建设发展规划和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紧急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负责并组织、指导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