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会东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会东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会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县道、乡道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经济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二章 部门职能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工作。对农村公路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进行审批,为通村公路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落实征地拆迁,兑付征地拆迁款,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协调、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实施通村公路建设;监督、检查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告、公示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监管通村、通乡公路建设质量、进度、安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通村公路建设,具体负责通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及安全完整。 第三章 标准与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交通安全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四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村公路工程的简易设计,可以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村道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也可以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村道建设项目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工程建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交通运输局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由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竣(交)工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取得质量鉴定报告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县交通运输局保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依法招标而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未经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后,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县道由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管理,乡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村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自行组织养护管理。对养护管理不到位的,调整辖区建设计划;对因养护不到位造成交通中断等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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