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会东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会东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及《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凉山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县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渡改桥、溜改桥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建设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体。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应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会东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县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凉山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受理项目监督申请,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三)对全县从业的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行业监管及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并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四)受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统计、分析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全县工程质量动态,并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六)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保证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将质监站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质量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范围。 (一)县域内农村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渡改桥、溜改桥等建设项目; (二)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准,由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 (三)配合州质监站做好国省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内容。 (一)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省、州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 (三)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公路建设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五)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六)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七)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建设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内到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项目业主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同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业主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三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质量鉴定和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十四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业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抽查; (四)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项目试验检测合同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工,项目工程在施工自检、监理评定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并出具竣(交)工质量鉴定报告。竣(交)工质量鉴定检测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未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 第五章 质量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中间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四种方式。 (一)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主要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二)中间质量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的检查。检查侧重施工工艺、工程实体两个方面。 (三)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章 质量责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一)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 (三)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由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整改,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及结果(需整改图片或影音资料)。对整改要求未予回复的视为未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对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争议,质量监督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第七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价应全面、客观,理由充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评判结论。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管理行为信誉档案,并将不良信誉记录及评价报凉山州公路工程质监分站进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上网发布。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办理农村公路质量报备案监督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会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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