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养护工作和落实责任,提高公路路网整体服务水平,真正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努力构建“快捷、安全、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现将《会东县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会东县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巩固全县国、省、县、乡、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养护工作和落实责任,提高公路路网整体服务水平,真正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努力构建“快捷、安全、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结合会东县公路养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纳入公路普查进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库的国、省、县、乡、村道公路的日常维护及大中修项目。 第三条 设有专业化养护管理站的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州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相应标准并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条 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村分级负责,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六条 县政府组织编制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将县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审核县交通运输局编制的养护资金预算计划。 第七条 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工作职责如下。(一)县交通运输局。 1.牵头协调处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指导乡(镇)开展养护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工作。 2.负责拟定每年度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编制全县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照县人大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各乡(镇)。 3.负责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根据县人大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支付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4.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各乡(镇)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二)县公路管理局。 1.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对乡(镇)公路养护工作做好业务指导,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考核工作。 2.做好雨季期间主干线公路(国、省、县道)抢险、保通保畅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制订公路抢险应急方案,确保乡道、村道公路正常通行。 (三)乡(镇)人民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并明确1名乡(镇)副职担任养护站站长,下设2名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2.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3.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养护管理计划,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5.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民宅基地时予以现场审核确定。 6.按照辖区安全负责制的要求,负责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并做好农村公路的抢险保通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通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养护人员工作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村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2.协助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护计划。 3.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管理和每日上路巡查。 4.做好通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问题。 5.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八条 年度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分为大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程。大修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桥梁新建和改造工程,以及应急抢修工程等;日常养护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本年度农村公路管理目标任务,向各乡(镇)政府下达本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按照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严格监督考核奖惩。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于本年度的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并于10月底前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可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化养护等方式。每条道路均按里程和难易程度配备养护人员,并明确责任到每个养护人员。 第十二条 各乡(镇)养护站在县公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从事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以及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考核。 (一)各乡(镇)政府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由县政府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二)考核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 公路大修工程 第十四条 县道公路大中修由县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委托县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公路管理局、县公路质量监督站、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大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联合验收。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审核并批准的本县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用途主要划分为日常养护(含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含桥涵等应急抢修工程)2大类。 (一)公路日常维护费。 国、省干线公路日常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县道公路日常维护资金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日常维护资金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作为材料及人工补助,20%作为综合工作经费。 (二)大中修工程费。 年初按程序编制大中修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可协调受益企业和个人捐助或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