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牟某在刘某汽车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9800元某品牌轿车,2017年3月9日牟某在回野租乡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熄火故障,经联系刘某汽车商贸公司将该车送到攀枝花某4S店修理后,汽车重新启动,但该4S店人员并未检测出故障原因。4月15日牟某开车至野租乡地段,又出现突然熄火故障,到攀枝花某4S店后还是未能检测出故障原因。牟某认为攀枝花某4S店先后2次都没有检测到该车熄火的原因,说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牟某提出退款。但该公司认为该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三包规定,不同意消费者诉求,双方发生争执。4月13日牟某到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寻求解决。 会东消委接到投诉后,一方面安抚好情绪激动的消费者,另一方面联系经销公司,经查: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和经销商贸公司所述情况一致。组织多次调解,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经销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和相关费用53800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此一起历经1个月的汽车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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