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 |
权力部门: |
会东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
责任主体: |
就业失业股 |
事项类型: |
其它行权 |
办理对象: |
个人办事 |
法定时限: |
材料准备齐全办理 |
承诺时限: |
材料准备齐全办理 |
办理窗口: |
会东县政通路19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 8.30-12.00 下午:2.30-5.30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咨询: |
【电话】5420171 |
监督投诉: |
【电话】5420885 |
1.《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川人社办[2015]184号)。
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①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3次以上未成功的“4050”人员;
②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③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人员。
(一)基本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
②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本人常住所在地(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认定时处于失业状态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材料:
①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
②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③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4050”人员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
⑤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⑥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②(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并在(乡镇)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并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③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并记载。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