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标准2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2016年06月15日 【打印】【关闭

1、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失业保险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州平均工资60%的,以州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统一按上年度州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报送缴费工资花名册;

3、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及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行 “六统一”的原则,统一按3%缴费,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