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决定,四川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四川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相比排污费收费标准,适用税额不是简单平移而是有所提高,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省环境承载力现状。同时,适用税额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符合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经济结构。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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