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情况


来源:会东县社保局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按川人社办法〔2015〕118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针对目前部分行业费率偏高的现状,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费率浮动仍按〔2009〕4号文件要求,当年发生了工伤事故且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度在实际缴纳额度70%以内的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上浮120%;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度超过实际缴纳额度70%的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上浮150%。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当年的费率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按0.2%执行。

  按照川人社办法〔2016〕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执行:一、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至19%。二、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比例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

  我县严格按照省州文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确保省州惠民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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