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凉民发〔2016〕104号)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对全县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标准做出了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参战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参试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每人每月40元,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5元,伤残及“三属”人员按不同类别和等级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提高幅度在10%以上。此标准的提高,有效解决了我县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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