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本条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国家和社会相关责任作出的规定。这是因为我国财力有限,不可能把优抚对象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全部包下来,建立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其他权益,更好地落实和实现“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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