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地婚姻登记 |
办理部门 |
【部门名称】:乡、镇婚姻登记处 |
责任处室 |
【处室名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法律依据 |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婚姻登记条例》,1996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事项收费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收费标准:1、《结婚证》(含复婚)(精装)9元/对;2、《离婚证》(含调解费)9元/对;3、《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9元/份;4、《婚姻状况证明》0.20元/张。 |
申报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2.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申请材料 |
1.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人2寸照片3张,双人结婚照3张。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4.离婚后再婚的,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5.丧偶后在婚的,须持医院、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明。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2.审查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结婚意愿、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申明书、宣读申明书。3.核实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告知成为夫妻后的法律关系及夫妻权力,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 —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834-8551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