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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婚姻登记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内地婚姻登记
办理部门 【部门名称】:乡、镇婚姻登记处
责任处室 【处室名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法律依据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婚姻登记条例》,1996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事项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收费标准:1、《结婚证》(含复婚)(精装)9元/对;2、《离婚证》(含调解费)9元/对;3、《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9元/份;4、《婚姻状况证明》0.20元/张。
申报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2.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人2寸照片3张,双人结婚照3张。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4.离婚后再婚的,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5.丧偶后在婚的,须持医院、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明。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办理流程 1.受理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2.审查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结婚意愿、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申明书、宣读申明书。3.核实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告知成为夫妻后的法律关系及夫妻权力,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法定期限 即时办理(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公时间 上午:8:00 —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834-85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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