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要求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医疗补助金数额,并按规定计发。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补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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