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发〔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事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切实做好我县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会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在会东县辖区内发生工伤事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性质的确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二、凡在会东县辖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需填写《延长申请时限申请表》,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份;2.伤害职工身份证(主体资格)复印件一份;3.伤害职工亲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伤害职工亲属与职工近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5.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一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7.授权委托书一份;8.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一份;9.职工受伤害初诊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10.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11.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一份;12.其他。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生效,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认定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股室:会东县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5424286 附件:1.《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表 2.《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附件1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表.doc附件2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申请表.doc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 会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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