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统计信息 > 统计公报 

会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县统计局 时间:2018-05-09 08:49 点击率:打印】【关闭

  会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会东县统计局

   2018年5月8

  为摸清三农家底,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会东县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2千余人,登记了87403户农户、321个村级单位、20乡级单位、319个农业经营单位;实施了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卫星遥感测量实地调查,组织40名遥感实地调查人员对粮食、油料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实地调查了20个遥感抽中普查区和100个样方,掌握了全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取得了产粮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要求,会东县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会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会东县农普办和会东县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会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0个乡(镇)[1],其中乡7个,镇13个;321个村(居委会),其中,317村委会4个涉农居委会;1813个自然村。(注[1]:不包括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县有农业经营单位319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211个。有农业经营户85476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2179户。有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89247人。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有拖拉机3151台,耕整机1967台,旋耕机33660台,排灌动力机械10545台,机动脱粒机11390台,饲草料加工机械15415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县耕地面积[2]55228.54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130040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151134公顷。(注[2]: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局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乡(镇)占35%,各乡(镇)无火车站,无高速公路出入口;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县0.3%的村通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11.2%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1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83.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4.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42.7%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图书馆(室)、文化站,4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各乡(镇)无剧场、影剧院,无体育场馆。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37.4%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68.8%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8%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6.1%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

  12.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3.饲草料加工机械:指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膨化机等机械。

  14.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5.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6.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7.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8.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9.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1.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3.有图书馆(室)、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室)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4.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5.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6.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7.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8.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9.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0.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1.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2.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3.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4.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川公网安备 513426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