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57号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期廉租住房租住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域协调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 参照《会东县廉租住房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第一期廉租住房租住情况及第二期房源情况,现就第二期廉租住房租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期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第二期廉租住房位于城北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共30套,面积50平方米/套,结构为砖混,户型为二室一厅一卫一厨一阳台,室内外装修完好,配套设施齐备,小区内环境优美。 二、入住对象区域划分及入住条件 (一)入住对象区域划分。 根据县情实际,第二期30套廉租住房入住名额分配给9个区协办(会东镇及县级机关不再分配),具体为铅锌镇、大崇乡、姜州乡三个区协办各分配4户入住对象,其余6个区协办各分配3户入住对象。 (二)入住条件。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要求: (1)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本区协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计算时间以2012年7月1日为界。 (2)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达2人或2人以上、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3)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以独立的户口簿认定。 2、收入要求: 登记日之前连续取得一年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3、住房要求: 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 4、暂住会东城区要求: 由申报单位确定申请人具备在会东县县城租住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租住房屋的协议。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2年6月5日—6月11日。 (二)申报地点:申报人户口所在区协办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交验符合申请必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区协办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次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租住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身份、城镇低保和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及申报条件在本乡、镇内公示7日。 (五)对初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负责人签名、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协办进行复审。 各区协办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根据困难程度评分说明进行评分,并将复审和打分情况返回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二次公示7日。 四、审批入住 对复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协办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协办确定分配名额和相关材料如实上报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入住对象。由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组织入住对象抽签确定租住房屋。 五、相关说明 (一)廉租住房的费用(暂定):房租每月均价为0.75元/平方米(不含水电费),物管费为每月0.3元/平方米,在签订合同时交清一年房租和物管费。 (二)申请人提交证件:申请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相关单位核发或出具的符合申报条件住房和城镇低保的证明或证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照片。(详见填表说明) 六、纪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 该项工作涉及我县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我县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惠民工程。各区协办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认真作好政策宣传,登记审核,材料整理,公示报送等工作。 (二)各区协办负责人、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造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廉租住房困难程度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30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均可得分。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在会东县城及本区协办辖区内无住房的家庭加5分。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中一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加分,每多一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加2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必须是会东县民政部门出具,每户最多不超过6分)。 (四)残疾加分:一级残疾加10分;二级残疾加8分;三级残疾加6分;四级残疾加4分(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书为准,其它行政、事业单位核发的残疾证书须由民政部门对应核定等级后才能加分)。 (五)重大疾病加分:家庭成员中一人患有重大疾病加5分,每多一人再加2分(重大疾病以《会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和慢性疾病管理暂行办法》中认定第二类为准。重大疾病的认定必须以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六)先进工作者加分:家庭成员中有获国家级先进的加10分,省级先进加8分,州级先进加6分,县级先进加4分,区级、乡级、单位先进加2分(同一人只认最高等级,行政事业和国营企业的单位先进才能加分)。 (七)年龄加分:家庭成员中有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加1分;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加2分;满70周岁以上,加3分(以申请人同一户口簿中享受低保的最大年龄人为评定标准。年龄认定时间以2012年7月1日为界)。 (八)家庭成员中有 优抚对象、三属加4分(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联系人:李明学 联系电话:0834-5421320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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