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2017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439号)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图书增值税税率由13%降为11%。现将我省2017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材教辅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教材是指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教辅是指列入中小学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二、由于图书增值税率调整,教材教辅价格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后教材教辅价格=调整前教材教辅价格÷(1+13%)×(1+11%) 三、教材价格尾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分),其收舍按二、八为零,三、七作五计算。教辅价格尾数保留小数点后1位(角),其收舍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教材教辅价格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学校代购实际费用少于预交费用部分,必须在期末与学生进行结算,不得存留结转。五、请有关出版单位、学校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各地价格、新闻出版、教育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7年秋季学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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