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会东县规范征收城镇垃圾清运费的实施意见


来源:会东县发改经信局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市容卫生管理,净化、美化市容市貌,规范城镇垃圾清运的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规定,按照“城镇垃圾清运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收费范围
    
  县城城区范围内各单位、各行业(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招待所、市场、建筑工地、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户等)、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履行交纳垃圾清运费的义务。
    
  二、收费标准
    
  根据各类垃圾的实际清运成本确定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核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1、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办公场所: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2、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00元收取。
    
  3、宾馆、旅馆、招待所:照床位计收,按每床位每月2.00元收取。
    
  4、建筑行业:建筑工地(含新建、改建、续建、扩建),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施工方支付),按每平方米5.00元收取。
    
  5、娱乐行业:歌城、网吧、美容美发、保健等,按营业面积计收,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
    
  6、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含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其中:冷饮、酒吧、茶楼,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7、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及相关行业
    
  ①汽车站:按每月200.00元收取;
    
  ②汽车修理:城区内(以花杆为界,以下相同)按每月200.00元收取,城区外按每月50.00元收取;
    
  ③摩托车修理:城区内按每月100.00元收取,城区外按每月20.00元收取;
    
  ④人力三轮车、自行车修理:城区内按每月10.00元收取;
    
  ⑤城区营运人力三轮车:按每辆每年15.00元收取; 
    
  ⑥其它临时停车场(点):按每月50.00元收取;
    
  ⑦洗车服务:按每月50.00元收取。
    
  8、其他经营门市
    
  ①建材及汽配门市按店面计收,按每月50.00元收取;
    
  ②超市、商场(60平方米以上的)按营业面积计收,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
    
  ③县城主干道(政通路、三鑫路、全球通路、满银路、光明街、彩云路、人和路、蜀锦路)两侧、参鱼河两岸的经营门面(60平方米以下)按每间每月6.00元收取;其他街道经营门点(60平方米以下)按每间每月5.00元收取。
    
  9、其他有偿服务收费,由城镇综合管理局与经营业主协商确定。
    
  10、同一单位或个人同属性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取,不重复计收。
    
  三、收缴办法
    
  1、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清运费,由城镇综合管理局依据标准核定后行文通知,自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缴存。
    
  2、物业小区、生活小区、暂住人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娱乐行业、建筑工地、修理及洗车行业、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的垃圾清运费,城镇综合管理局依据标准核定后行文通知,由城镇综合管理局负责收取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缴存。
    
  3、城区在校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烈属、三无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规定抚恤补助的优抚特困户、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可免交垃圾清运费。
    
  4、垃圾清运费的征收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凡不交纳垃圾清运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镇综合管理局派人上门催缴,并做好记录,对三次上门催缴仍不交纳的,由城镇综合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书》,接到《催缴通知书》后,被催缴单位或个人应在五天内足额交纳。如逾期未交,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未交纳的,城镇综合管理局终止对其服务。
    
  5、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娱乐行业、修理及洗车服务行业的垃圾清运费,在第一季度一次性交清全年费用的,优惠10﹪。
    
  四、垃圾清运费的监督管理
    
  1、垃圾清运费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全额缴入财政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财政、物价、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垃圾清运费的征收、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3、收缴的垃圾清运费应全部用于环卫工作。
    
  4、城镇综合管理局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出具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5、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以切实提高垃圾清运费的收缴率。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城镇综合管理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环卫收费标准及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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