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县集贸市场相关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城镇垃圾清运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集贸市场实际,现对我县集贸市场相关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规范,规范后的集贸市场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集贸市场设施、摊位费 项 目 标 准 设施、摊位费 1元/个.每天(鱼池2元/个.每天) 二、集贸市场垃圾清运费 项 目 标 准 集贸市场垃圾清运费 10元/个.每月 以上规范后的集贸市场相关收费标准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川公网安备 513426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