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县各婚姻登记处和收养登记处停止征收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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