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吗? 《收养法》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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