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姓名: 文晏华
标题: 户籍迁移
内容: 尊敬的县长你好 我是姜州镇新乐村人、妻子是乌东德一碗水村村民、结婚4年育有一女,结婚时因为在外打工没来得及办理户口迁移。现迁到姜州镇新乐村。当地派出所说现在新政策不允许。
来信时间:
2018-04-23 17:25:4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文晏华同志:
       您好,您关于“户籍迁移”的诉求收悉,现回复如下:
       通过县公安局调查了解:你的户籍地址为会东县姜州镇新乐村,你妻子户籍地址为会东县乌东德镇一碗水村,按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姜州镇新乐村城乡分类代码为220(村庄,地域属性为农村),乌东德镇一碗水村城乡分类代码为121(镇中心区,地域属性为城镇)。
        一、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公发〔2013〕60号)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二、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迁移至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区域的迁移政策为:
       1、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严禁迁移。
       2、迁移前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严禁迁移。
       故你妻子的户籍不能从会东县乌东德镇一碗水村迁至会东县姜州镇新乐村。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人:张明荣
电  话:8559834
承办单位: 会东县公安局
承办时间:2018年5月4日
回复时间: 2018-05-04 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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